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本园依法自主管理,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附属紫竹幼儿园”;简称为“华师紫竹幼”,英文表述为“Zizhu Kindergarten Attached To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园所地址为闵行区紫龙路585号。
第三条 本园依法经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管理。本园为全日制一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园面向闵行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应当符合闵行区教育局规定。
第五条 本园的办园理念可以凝缩为“ECNU”,即爱探索、乐创造、近自然、擅学习。E是指Exploration(探索),孩子眼中的世界是奇妙的,他们用好奇的眼睛、好动的双手不停的探索这个世界,探索是孩子生活的一部分,探索能力的不断发展为孩子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坚实的基础;C是指Creativity(创造),创造性思维是一种具有开创意义的思维活动,它使得人类开拓认识新领域、开创认识新成果,使得人类不断进步;N是指Nature(自然),和谐生态的环境是我们人类所追求的,师法自然则是一个重要的途经;U是指Ubiquitous learning(无处不在的学习),多通道多途径潜移默化是幼儿学习的主要途经,尤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学习才是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学习方式。
第六条 本园紧紧围绕“ECNU”的办园理念,尝试将其进一步解读与细化,借助华东师范大学专家团队的力量,不断优化与拓展以科研促教学、以教学促成长的办园思路,以让幼儿爱探索、乐创造、近自然、善学习,打造一支敬业、乐业、专业的教职工队伍为培养目标,发扬开放多元、融汇百家的海派文化精神,力求发展为一所具有国际视野、人文管理、理念先进、社会满意的高品质幼儿园。本园的课程理念为“师法自然,爱育未来”。即Nurture after nature. Love for their brilliant future.课程理念来源于我们“ECNU”的办园理念。师法自然——在自然(N)中探索(E)、创造(C)与无处不在的学习(U);爱育未来——育人、育爱、育未来。即在自然中探索、创造与无处不在地学习,在自然中育人、育爱、育美好的未来!
第七条 本园园标如下:园标中心是由E、C、N、U四个字母组成的圆形,象征着我们时刻牢记爱探索、乐创造、近自然、擅学习的办园理念和目标,各项工作紧密围绕着“ECNU”的办园理念展开。园标周围为我园的中英文名称。
本园建园纪念日为2011年11月15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幼儿园的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对幼儿园重大工作和重大改革措施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在上级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合理调配本园人力资源,组织园内管理层制定相应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指导、检查和评估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合理奖惩;
(四)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为教师的文化业务学习创设条件,关心、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五)严格组织管理幼儿园园舍、设备和经费;
(六)组织实施、监督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体现课程适宜性、平衡性,体现课程领导力;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定期召开家委会,发挥家委会的教育资源,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形成家园、社区共同支持协同促进幼儿及幼儿园发展的机制;
(八)发挥教职工大会的作用,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依靠教职工办好幼儿园。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闵行区华东师范大学附属紫竹幼儿园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园设置园务办公室、教研组、保健室、总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分设保教主任、园办主任、后勤主任和保健主任等中层管理岗位,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加强保育教育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教研组、保研组等保教研究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研训活动,不断提高保教人员专业水平和能力;
(二)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遵循幼儿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三)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结合国家及上海市的课程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园课程计划,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四)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为幼儿提供合理营养膳食,做好幼儿园保育教育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及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加强园舍、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本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参与审议上述决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本园园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一)幼儿园改革、发展的目标、方案、规划、近期工作计划;
(二)幼儿重大活动信息(招生)、收费项目及标准、幼儿代办费、活动费、保险费收支结算;
(三)聘用制的实施,包括聘用程序、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依据和结果;
(四)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师德实施细则和各岗位职责、奖惩条例;
(五)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的程序、结果;
(六)职评、聘任、师德考评、推选骨干教师、评优、评先等的程序和结果;
(七)幼儿园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开支状况;
(八)教职工福利,包括疗休养、送温暖、节假日安排;
(九)幼儿园重大活动信息;
(十)对教职工提案内容、解决方案、处理成效的公开。
第十六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保安等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本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园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实践活动、观摩活动、反思活动等,在教研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园教师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
(二)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组织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话动,促进幼儿全而发展;
(五)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本园保育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施设备。
幼儿园其他岗位职工也须具备相应资质,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园努力健全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公平的引导和评价;
(二)参加幼儿园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园内各项活动设施、玩具设备、图书资料等;
(三)有身体残疾或轻微智障,生活能自理的幼儿,享有随班就读的便利;
(四)免遭有害影响、虐待的受保护权,享有自我保护教育、安全教育的权利;
(五)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幼儿园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
(三)和同伴友好相处,有需要主动寻求老师帮助;
(四)积极参加幼儿园的各项活动,促进自身的发展;
(五)遵守所在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五条 本园主动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亲子活动、半日开放活动、各类节庆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利用《幼儿成长档案》、园所网站、班级微博、微信、飞信等多种通讯模式,促进家园之间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七条 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选举,组织家长与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家长委员会”。本园依据《家委会章程》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通过组织家庭教育志愿参与到各种社区活动中,并积极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30万元。
本园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
第三十条 本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闵行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由本园园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2日 经由第三届第五次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大会会议审议修订